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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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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 六、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七、非本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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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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