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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4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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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