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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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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員工代表董事至少二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應具備相當之客語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依第一項規定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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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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