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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7條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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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