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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5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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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