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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家廣播、影視之製播及經營。 二、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臺、網站之建置、經營及推廣。 四、客家傳播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客家傳播人才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客家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廣播、電視之機構播送客家廣播與電視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會設立時,原屬客家委員會之廣播電臺,其廣播執照及核配頻率應移轉供本基金會使用,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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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