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第18條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核定。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前條第四項情形。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 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