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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前條所稱完成補正或改善,指完成補正或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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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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