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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用途事業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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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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