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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可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排定其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公告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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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