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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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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查核、宣導、訓練、輔導、評鑑及研究相關事宜。 三、再生資源再使用成效之定期檢討。 四、全國性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年報之資料彙集及編撰。 五、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再生資源再使用之協調或執行。 六、全國性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規劃設置。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資源回收再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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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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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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