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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者,經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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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