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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再使用或再生利用歸類有疑義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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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