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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補正或改善完成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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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