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第12條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核定。但其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