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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14條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附表所定應備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文件、資料未齊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定為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約之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申請人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約之輔具供應單位購買輔具者,前項第一款之補助款,得委由該輔具供應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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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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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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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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