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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8條

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前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符合補助資格,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 前項專案申請及審核程序,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 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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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