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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現金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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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