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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5條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人員評估,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障別及程度不受附表規定之限制: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 二、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具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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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