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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20條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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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