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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分配時,左列土地得逾越分配區予以集中分配。 一、同一所有權人在二以上分配區內之土地,未達最小坵塊面積無法在各該分配區內分配者。 二、農路、水路用地面積過多地區,無法於原分配區分配者。 三、同一所有權人一筆或二筆以上相連之土地,因農路、水路之修築,而分散在不同分配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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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