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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協議合併時,應由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合併申請書,申請合併分配為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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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