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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11條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劃書: (一)業務概況。 (二)人員配置及訓練情形。 (三)業務作業手冊。(包含業務規章、作業程序、會計帳務處理、相關法令規定及應備置之各種空白書表格式) (四)業務風險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第三條第五條計分之相關文件。 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之專業測驗合格證書、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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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