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第13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第七條規定,衡酌縮減信用部營業項目及範圍,信用部應於縮減之日起一個月內停止其被縮減之營業項目及範圍。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