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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5條

信用部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所累積之得分總額優於上一年度者,再加計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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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