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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12條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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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