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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9條

信用部依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符合第六條規定,且無第七條之情事者,得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調整業務項目及範圍,其申請以風險性低之業務為原則。 前項申請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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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