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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7條

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 一、最近一年信用部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處分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一年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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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