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第6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金融專業程度係指信用部應具有申請各該項業務之四位以上員工,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各該項業務相關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執照,或其舉辦之各該項業務相關專業測驗並持有合格證書。但偏遠地區人力不足,經全國農業金庫輔導,且不影響客戶權益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信用部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符合第六條規定,且無第七條之…第9條信用部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符合第六條規定,且無第七條之…第11條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檢附下列書件: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劃書:(一)業務概況。…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整,或由農會、漁…第3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資本適足程度評估基準如下:一、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前一年底信用…第4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經營績效評估基準如下:一、資本獲利率:以前一年底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淨…第5條信用部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所累積之得分總額優於上一年度者,再加計一分。第7條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一、最…第8條信用部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符合第六條規定,且無第七條之…第9條信用部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符合第六條規定,且無第七條之…第10條信用部申請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時,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新申請…第11條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檢附下列書件: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劃書:(一)業務概況。…第12條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衡酌縮減信用部營業項目及範圍,信用部應於縮減之日起一個月…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