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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整,或由農會、漁會依業務發展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之。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金融檢查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調整信用部業務項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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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