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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營不善信用部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評估可完全受償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辦理標售、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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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