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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評價小組指派委員列席說明,於作成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決議後,農委會應於五日內將決議作成之理由、計算依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決議運用本專款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處理原則做成報告,由農委會送立法院。預算動支時,農委會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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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