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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專款之用途如下: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所需資金。 二、依農漁會信用部財產劃分原則之規定,處理無償轉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資產所需資金。 三、依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無償轉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所需資金。 四、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所生下列支出: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信用部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捐。 (三)辦理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相關事務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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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