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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營不善信用部經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後,其由農委會承受之資產,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 前項承受資產經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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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