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第11條

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1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農林事業人員得保留其資歷位置: 一、因機關裁撤或緊縮而停職者。 二、辭職奉准者。 三、調任非本類職務者。 四、資高職低尚未調整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