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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第11條
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1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農林事業人員得保留其資歷位置: 一、因機關裁撤或緊縮而停職者。 二、辭職奉准者。 三、調任非本類職務者。 四、資高職低尚未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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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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