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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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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農林事業人員,按其資歷位置分為四等:一等分為六級,二等九級,三等 九級,四等六級。 前項人員之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薪給評分對照表,由農林部會同銓敘部擬訂 ,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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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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