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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農林事業人員,分左列三類: 一、技術類:分農業、林業、蠶桑、水產、畜牧、獸醫、農業化學、農業 工程等項。 二、業務類:分管理、儲運、營業等項。 三、總務類:分文書、財務、庶務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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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