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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一、二、三等農林事業人員,於任用前,得由擬任機關遴派資歷位置相當 人員代理。但應於三個月內送請核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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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