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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9條

農林事業人員經敘定資歷位置者,得轉任文官職務,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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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