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第7條

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7條

農林事業人員對於敘定之資歷位置有異議時,得於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 敘明理由,附具證件,呈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