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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8條

資歷位置之核敘,除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超過三等一級: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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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