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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一、二、三等農林事業人員,經敘定資歷位置者,由農林部發給資歷位置 證書,並送銓敘部加蓋印信。 資歷位置證書格式,由農林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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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