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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16條

嘉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海岸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環境林之研究及技術服務。 四、植物園特色之經營及規劃。 五、環境林之復育及種質保存。 六、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嘉義試驗林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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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