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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董事會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選舉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政府或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不受連任次數之限制。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全國農業金庫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不符合依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獨立董事之資格。 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全國農業金庫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AI 白話解釋

「全國農業金庫」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全國農業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不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第12條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第13條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其出資額以不低於各該農、…第14條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有意願出資者,應以現金出資,且不得超過該農、…第15條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第16條農、漁會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之股份,除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第18條全國農業金庫為審議授信案件,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第19條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之職務如下: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二、總經理…第20條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第21條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第22條全國農業金庫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一、重大農業建設融資。二、政府農業專案融資。三、配合農…第23條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收受轉存款。二、資金融通。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第24條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盈餘提列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第25條政府股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獲配之股息、紅利,循預算程序作為農、漁業推廣經費。第26條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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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