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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項目如下: 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批發交易及有關業務。 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羊等家畜類批發交易、屠宰及有關業務。 三、家禽市場:雞、鴨、鵝等家禽類批發交易、屠宰及有關業務。 四、魚市場:漁產品類等批發交易及有關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指定之農產品批發交易及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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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