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農民,以生產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所經營之農產品者為限。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二分之一;第六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但販運商為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