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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市場名稱及地址。 二、經營主體名稱、組織章程及代表人姓名。 三、業務種類。 四、業務區域。 五、市場平面圖及附近略圖。 六、建築物構造設備計畫及圖說。 七、市場業務章程。 八、市場營運計畫及概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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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