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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農民或農業產銷班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自行辦理共同運銷,貨源以其直接生產者為限;必要時農產品批發市場得請其提出當地農民團體簽證或出具之農產品生產面積及數量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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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