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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立,應就下列事項妥予規劃: 一、市場設置地點、面積及業務區域。 二、市場新建、擴建、改建或合併計畫目標。 三、市場基本及附屬設施種類、規模及配置基準。 四、市場公害防治設施基準。 五、市場經營、管理及資金運用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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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