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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銷售農產品之零售市場,指設立固定攤位個別經營,以零售生鮮農產品為主要業務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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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